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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 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

2021-03-30

浙人社发〔2018〕61 号 

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《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 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》的 通 知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 省级有关单位: 

 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,我们制定了《浙江 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》, 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,以便修订完善。 

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 

2018 年 6 月 13 日

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价工作,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,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 办公厅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浙委办发〔2018〕 4 号)等规定,结合本省建设工程专业实际,制定本评价条件。 

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、 施工与监理、技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 师、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。 

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,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 程师、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,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 业技术水平和能力,作为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、高级工程师 职务的重要依据.

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

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法律法 规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热爱本职工作,履行岗位 职责,努力完成工作任务,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。 

第五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,近 3 年的年度考 核应为合格以上;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,近 4 年 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。 

第六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、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,应 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。 

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:

 (一)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,取得助理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,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4 年以上。

 (二)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,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 评分标准,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,且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高级工程师推荐。 

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: 

(一)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、研究生学历(硕 士学位),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,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。 

(二)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,取得工程师职务任 职资格后,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。 

(三)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,但按本评 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,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,且由 2 名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。 

(四)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,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 或工作需要,符合申报条件的,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。 

第九条 获得以下学历(学位),经考核合格,可认定或初 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: 

(一)具有研究生学历、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, 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,经考核合格,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。

(二)具有博士学位者,经考核合格,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 职资格。 

(三)博士后流动站、工作站出站人员,在站期间圆满完成 研究课题,取得科研成果者,经考核合格,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 务任职资格。

 第十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,经专业 审议组审核确认后,可直接提交评委会: 

(一)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;省科学 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;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 (排名前 7);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排名前 5); 设区市(厅)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排名前 3); 设区市(厅)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排名前 2)。 

(二)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项目经理、总 监理工程师、项目技术负责人);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、国家优-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项目经理、总监理工程师);全国工 程勘察设计(国家级)金、银奖获奖人员;全国工程勘察设计(行 业)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排名前 7)。 

(三)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(排名 前 3);全国统一定额和地方定额的主要起草人(排名前 3); 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(排名第 1)。 

第十一条 学历(学位)取得前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 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。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,应视为 不具备规定学历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(学位),但其中一个专业 学历(学位)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,其学历(学位)可 按取得的最高学历(学位)认定。

第三章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 

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 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, 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,了解本专业新技 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。 

(二)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,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:

1.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。

2.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,能解决中 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。 

3.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 应用的经历和能力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。

4.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。 

5.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3 个科目 (模块)合格证书;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、大学英语 4 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。 

(三)论文与著作 

在省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,省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 术会议上(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),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 期刊上发表过论文,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。 

(四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1.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 3 项一般工程项 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,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。 

2.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(市、区)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 作,其相关成果应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 

3.县(市、区)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;设区市规 划、工程勘测、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。 

4.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 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,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。

5.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 准,国家标准设计图集、省标准设计图集,国家级工法、省级工 法,全国统一定额、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,其相关成果应颁布 实施。

6.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,其相关成 果应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 

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 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, 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,了解本专业新技 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。 

(二)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 

任现职期间,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:

 1.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。

 2.具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,能解决 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。

 3.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 10 项新技术 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,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。

 4.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。

 5.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3 个科目 (模块)合格证书;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、大学英语 4 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。 

三)论文与著作 

在省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,省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 术会议上(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),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 期刊上发表过论文,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。 

(四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 

1.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工程项目;或县(市、区) 级重点工程项目;或 3 项一般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监理工作,未发 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。 

2.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(市、区)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 作,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

3.县(市、区)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;设区市级 以上优质工程奖;省 QC 成果一等奖获得者。

4.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 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。

5.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 准,国家标准设计图集、省标准设计图集,国家级工法、省级工 法,全国统一定额、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,其相关成果已颁布 实施。 

6.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、部 10 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或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,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 

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 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 

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,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,了解本专业新技 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。 

(二)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

 任现职期间,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: 

1.有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。 

2.具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,能解决 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。 

3.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 应用的经历和能力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。

4.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。

5.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3 个科目 (模块)合格证书;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、大学英语 4 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。 

(三)论文与著作 在省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,省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 术会议上(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),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 期刊上发表过论文,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。 

(四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 

1.在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,管理业绩优秀、效益明显。

2.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(市、区)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 作,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

3.县(市、区)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;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获得者。

4.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 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。

5.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 准,国家标准设计图集、省标准设计图集,国家级工法、省级工 法,全国统一定额、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,其相关成果已颁布 实施。 

6.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,其相关成 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

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

第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,熟 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,具有跟踪本专业科 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。 

(二)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 

任现职期间,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: 

1.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 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。

2.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,能解决复 杂工程技术问题。 

3.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 能力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。 

4.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。 5.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4 个科目 (模块)合格证书;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、大学英语 4 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。 

(三)论文和著作 在省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,省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 术会议上(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),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 期刊上发表过论文,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。 

(四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1.主持复杂工程项目(省重点工程)或 2 项以上中等复杂 工程项目(设区市级重点工程)的规划与设计工作,未发生质量 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。

2.主持设区市(厅)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(市、区)级重 点科研项目研究,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

3.设区市(厅)级三等或县(市、区)级二等以上科学技 术奖主要获奖者;省、部级或 2 项以上设区市级规划、工程勘察、 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。 

4.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 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。 

5.工程建设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,国家标准设计图集、省标准设计图集,国家级工法、省级工法, 全国统一定额、地方定额或导则的主要编写者,其相关成果已颁 布实施。

6.主持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,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 取得实效。

 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 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,熟 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,具有跟踪本专业科 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。 

(二)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 

任现职期间,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:

1.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 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。 

2.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,能解决复 杂工程技术问题。 

3.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 能力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。

4.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。 5.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4 个科目 (模块)合格证书;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、大学英语 4 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。

(三)论文和著作 在省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,省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 术会议上(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),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 期刊上发表过论文,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。 

(四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 1.主持复杂工程项目(省重点工程)或 2 项以上中等复杂 工程项目(设区市级重点工程)的施工与监理工作,未发生质量 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。

 2.主持设区市(厅)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(市、区)级重 点科研项目研究,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

 3.市(厅)级三等或县(市、区)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 主要获奖者;省、部级或 2 项以上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;国家、 省 QC 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。

 4.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 利的主要发明人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。 

 5.工程建设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, 国家标准设计图集、省标准设计图集,国家级工法、省级工法, 全国统一定额、地方定额或导则的主要编写者,其相关成果已颁 布实施。

 6.省、部 10 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的 推广应用,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 

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 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,熟 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,具有跟踪本专业科 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。 

(二)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 

任现职期间,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:

1.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 工作的经历和能力。

2.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,能解决复 杂工程技术问题。 

3.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 力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。 

4.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。 

5.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4 个科目 (模块)合格证书;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、大学英语 4 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。 

(三)论文和著作

 在省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,省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 术会议上(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),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 期刊上发表过论文,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。

(四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1.在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,管理工作业绩突出、效益显著。

2.主持设区市(厅)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(市、区)级重 点科研项目研究,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。 

3.设区市(厅)级三等或县(市、区)级二等以上科学技 术奖主要获奖者;省、部级或 2 项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主 要获奖者。 

4.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 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,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。 

5.工程建设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, 国家标准设计图集、省标准设计图集,国家级工法、省级工法, 全国统一定额、地方定额或导则的主要编写者,其相关成果已颁 布实施。

6.主持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,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 取得实效。

第五章 附 则 

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、科研成果、论文、著作等均应为任现 职后取得的,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。 

第十九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参加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面试,业务面试 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。 

(一)按第七条第二项或第八条第三项申报的;

(二)转评的; 

(三)后学历(或学位)取得时间不满 2 年的; 

(四)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。 

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(语)或概念的特定解释 

(一)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:城乡规划、建筑学、风景园 林学、岩土工程(工程测量、工程勘察)、测绘工程、地理信息 系统、结构工程(钢结构)、土木工程、工民建、给排水工程、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、装修装饰工程、建筑幕墙、市政道路(桥 梁)工程、城市燃气工程、建筑电气(建筑智能化)、园林绿化 (景观设计)、建筑材料、工程管理、工程监理、建筑经济、工 程造价、建筑机械和白蚁防治等。 

(二)规划与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:从事建设工程规划、 设计、咨询、勘察、测绘、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 

(三)施工与监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:从事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与管理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与管理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与管理、工程监理、项目管理、工程检测、质量安全监督、混凝 土及建筑构件部品生产、建筑机械、工程造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。 

(四)技术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:从事科技管理、标准 管理、政策管理、造价管理、运行管理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、白 蚁防治和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 

(五)主要贡献者是指:建设工程科学研究、规划与设计、施工与监理、技术管理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。 

(六)获奖者是指: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、课题各 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(有个人获奖证书)。

(七)主要获奖者是指:获奖者中排名靠前的,具体排名应 对应不同的奖项级别通过评分表确认。 

(八)主持和主持者是指:规划与设计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 专业负责人;施工是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;监理是指建设项 目总监、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、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;技术管理 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。

(九)技术骨干是指: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,独立处理各 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。 

(十)省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:省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(协 会)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; 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、部级以上刊物。

(十一)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:申报人员在专著或译著撰 写或翻译的字数。 

(十二)佐证材料是指: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 地位、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。 

(十三)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: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 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。 

(十四)项目难易程度(复杂、中等、一般)的划分,由职 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。

(十五)“以上”均含本数或者本级。 

(十六)“年”均为周年。 第二十一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 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,收回资格证书,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。 (一)伪造、变造证件、证明等申报材料的; (二)有违纪违法行为,仍在处理、处分、处罚阶段或任现 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,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; (三)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。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浙江省建 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》(浙人社发 〔2011〕275 号)同时废止.

附件:1.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 分表 2.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 议评分表

附件 1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审 议 评 分 表


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 评 分 说 明 

一、申报类别 

 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,按照《评价条件》第二十条第 二、第三和第四项的分类规定,在规划与设计,施工与监理,技 术管理 3 个申报类别中选择一类。分类应对应所从事的岗位,如 从事规划咨询、绿色咨询、节能评估咨询等咨询工作按照规划设 计类申报;如从事工程咨询按照施工与监理类申报;如从事招投 标咨询按照技术管理类申报。 

二、申报人类别 

 正常申报: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4 年以上的申报人员。 其他: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不到 4 年或中专及以下学 历,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(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),且 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的申报人员。 

三、控制项 

 控制项为评价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,由思想道德、年度考 核、继续教育和专业理论 4 项组成。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 足要求,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,不能参与工 程师的评价。

(一)思想道德:应满足《评价条件》第四条的规定,同时根据《评价条件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 消评审资格,1.伪造、变造证件、证明等申报材料的;2.有违 纪违法行为,仍在处理、处分、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 纪违法行为,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;3.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 定行为的。 

(二)年度考核:近 3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。 

(三)继续教育:根据《评价条件》第六条的规定,申报评 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,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学时,其中专业科目 不少于 60 学时,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(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 少于 12 学时)。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 教育学时登记证明。

(四)专业理论:规划与设计类应满足《评价条件》第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;施工与监理类应满足《评价条件》第十三条第 一项的规定;技术管理类应满足《评价条件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 规定。 

四、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满分为 10 分,最低为 0 分。 

(一)学历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。 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(学位),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(学位)为 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,其学历(学位)可按获得的最高学 历(学位)认定。

(二)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,应 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。 

(三)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《学 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或有效的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》。

 五、经历与能力 经历与能力满分为 10 分,最低为 0 分。 经历与能力是指申报人员符合《评价条件》专业技术工作经 历与能力 5 项要求的项数。其中规划与设计类申报人应符合《评 价条件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;施工与监理类申报人应符合《评 价条件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;技术管理类申报人应符合《评 价条件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。 

六、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满分为 10 分,最低为 0 分。 

(一)执业资格证书是指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,国家执 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一级算。 

(二)申报人所拥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或 不相近时,该证书应视为无效。 

七、论文著作 论文著作满分为 10 分,最低为 0 分。 

(一)论文包括:SCI、EI、ISTP、CN、公开发行的论文集、 准字号刊物。 SCI:《科学引文索引》(Science Citation Index)EI:《工程索引》(Engineering Index) ISTP:《科技会议录索引》(Index to Scientific & Technical Proceedings) CN: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标注有 CN 字母的刊物 论文集: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准字号刊物: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的,在本行业或 本系统内部用于指导工作、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单本。 

(二)著作包括专著和译著。 

(三)论文或著作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。 

(四)赋分 1.论文数量:一篇第一作者的得 2 分;没有第一作者论文 的得 1 分。 2.著作数量:一本 1 万字以上著作得 2 分;一本 1 万字以 下著作得 1 分。 3.论文著作水平:根据论文著作的质量在 0~8 之间来赋分, 如不满足本条第三项的得 0 分。 

八、工作业绩

(一)工作业绩由工程、科研、获奖、专利、标准和示范 6 个子项组成,总分为 105 分,其中工程满分为 60 分、科研满分 为 10 分、获奖满分为 10 分、专利满分为 10 分、标准满分为 10 分、示范满分为 5 分。 

(二)工作业绩

1.工程: 

(1)如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应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, 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,其得分可累计,总分不超过 60 分;但近 4 年工作单位调动 3 次以上的,总分不超过 50 分。 

(2)工程业绩子项得分低于 40 分的,不能参加工程师评价。

(3)工程的复杂程度应综合考虑区域差别、单位差异等因 素确定,评价时应体现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倾斜的原则。 

(4)技术骨干是指:承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工作,独立处 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。 

(5)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 60 分;参与多个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20 分, 总分不超过 50 分;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一般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的,每项得 30 分,总分不超过 50 分;参与多个一般项目并取得 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15 分,总分不超过 40 分。 

(6)技术管理类业绩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实效,如 起草部门规章、政府规范性文件、管理项目等,并根据在该成果 中发挥的作用赋分。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 果的得 60 分;参与多个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20 分,总分不超过 50 分;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企业类项目并取得 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30 分,总分不超过 50 分;参与多个企业类 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15 分,总分不超过 40 分。

 2.科研:技术骨干是指:设区市(厅)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 7,县 (市、区)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5。 

3.获奖:

(1)奖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奖。

(2)工程奖由各级政府颁发的规划、勘察、设计、优质工 程奖和各级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、学会颁发的综合性专业奖组成。 

(3)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指:在获奖证书上有名字的获奖人。

(4)设区市级工程奖是指与“西湖杯”同级别的奖。县(市、 区)级工程奖是指与“湘湖杯”同级别的奖。 

(5)工程奖的获奖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 

(6)各行业协会、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,按照降 一级处理,如经评议组讨论通过,可降 2 到 3 级。奖项主要包括 华夏奖、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奖、建筑工程装饰奖、钢结构金奖、 空间结构优秀工程奖、优秀园林工程、安装工程质量奖和 QC 成 果奖等。 (7)各行业协会、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的获奖者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 

4.专利: 

(1)专利分为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3 类。

(2)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提供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证明材料,否则按低档赋分。

 5.标准: 

(1)标准包括标准、标准设计、工程定额、工法、导则和 技术规定等,并应发布施行。 

(2)编制是指:在施行的标准成果上有名字的人。 

(3)标准项第一行的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;标准项第二 行的地方定额是指补充定额、一次性补充定额、造价信息等。 

6.示范:

(1)科技示范项目包括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、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 程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。 

(2)科技示范项目的技术骨干是指排名前 5 的。

 九、职业道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5 分,设区市(厅)级以上个人荣 誉可得 3 分,县(市、区)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1 分,得分按最 高取,不累计。 

附件 2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审 议 评 分 表 

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审 议 评 分 说 明 

一、申报类别 

 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,按照《评价条件》第二十条第 二、第三和第四项的分类规定,在规划与设计,施工与监理,技 术管理 3 个申报类别中选择一类。分类应对应所从事的岗位,如 从事规划咨询、绿色咨询、节能评估咨询等咨询工作按照规划设 计类申报;如从事工程咨询按照施工与监理类申报;如从事招投 标咨询按照技术管理类申报。 

二、申报人类别 

(一)正常申报: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、研 究生学历(硕士学位),取得工程师资格后,实际聘任工程师职 务 5 年以上。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,取得工程师资 格后,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。 

(二)转评: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,因专业技术岗 位变动或工作需要,符合申报条件的,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 工程师资格。 

(三)标志性业绩 

1.有符合评价条件第十条规定的申报人员,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,可直接提交评委会,不需在评分项打分。

2.标志性业绩是指: 

(1)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;省科学 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;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 (排名前 7);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排名前 5); 设区市(厅)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排名前 3); 设区市(厅)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排名前 2)。 

(2)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项目经理、总 监理工程师、项目技术负责人);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、国家优 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项目经理、总监理工程师);全国工 程勘察设计(国家级)金、银奖获奖人员;全国工程勘察设计(行 业)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(排名前 7)。 

(3)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(排名 前 3);全国统一定额和地方定额的主要起草人(排名前 3);国 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(排名前 1)。 

3.申报人的标志性业绩内容应由审议专家在《高级工程师 资格审议评分表》背面明示。 

4.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,不包括补充定额、一次性补充 定额和造价信息。

(四)其他:申报人员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不到 5 年或大专 及以下学历,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(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 整),且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的。

三、控制项 

 控制项为评价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,由思想道德、年 度考核、继续教育、专业理论和面试成绩 5 项组成。应先审查所 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,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 时,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的评价。 

(一)思想道德:应满足《评价条件》第四条的规定,同时 根据《评价条件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 消评审资格,

1.伪造、变造证件、证明等申报材料的;

2.有违 纪违法行为,仍在处理、处分、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 纪违法行为,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;

3.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 定行为的。

(二)年度考核:近 4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。 

(三)继续教育:根据《评价条件》第六条的规定,申报评 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,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 习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学时,其中专业 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,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(其中行业公需科 目不少于 12 学时)。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。 

(四)专业理论:规划与设计类应满足《评价条件》第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;施工与监理类应满足《评价条件》第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;技术管理类应满足《评价条件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 规定。

(五)面试成绩:面试成绩不合格的,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 的评价,不需面试的除外。 

四、下级评委票数 下级评委票数是指中评委推荐的得票数,满分为 3 分,最低 为 0 分。

 五、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满分为 7 分,最低为 0 分。 

(一)学历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。 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(学位),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(学位)为 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,其学历(学位)可按获得的最高学 历(学位)认定。 

(二)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,应 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。 

(三)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《学 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或有效的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》。 

六、经历与能力 经历与能力满分为 10 分,最低为 0 分。 经历与能力是指申报人员符合《评价条件》专业技术工作经 历与能力 5 项要求的项数。其中规划与设计类申报人应符合《评 价条件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;施工与监理类申报人应符合《评 价条件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;技术管理类申报人应符合《评 价条件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。 

七、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满分为 10 分,最低为 0 分。

 (一)执业资格证书是指一级执业资格证书或二级执业资格 证书,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一级算。

 (二)申报人所拥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或 不相近时,该证书应视为无效。

 八、论文著作 论文著作满分为 10 分,最低为 0 分。 

(一)论文包括:SCI、EI、ISTP、CN、公开发行的论文集、 准字号刊物。 SCI:《科学引文索引》(Science Citation Index) EI:《工程索引》(Engineering Index) ISTP:《科技会议录索引》(Index to Scientific & Technical Proceedings) CN: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标注有 CN 字母的刊物 论文集: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准字号刊物: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的,在本行业或 本系统内部用于指导工作、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单本。 

(二)著作包括专著和译著。 

(三)论文或著作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。 

(四)赋分 

1.论文数量:两篇以上论文,一篇为第一作者的得 2 分,没有第一作者论文的不得分;仅一篇第一作者论文的得 1 分。 

2.著作数量:一本 2 万字以上或两本以上 2 万字以下著作 得 2 分;一本 2 万字以下著作得 1 分。

3.论文著作水平:根据论文著作的质量在 0~8 之间来赋分, 如不满足本条第三项的得 0 分。 

九、工作业绩 

(一)工作业绩由工程、科研、获奖、专利、标准和示范 6 个子项组成,总分为 105 分,其中工程满分为 60 分、科研满分 为 10 分、获奖满分为 10 分、专利满分为 10 分、标准满分为 10 分、示范满分为 5 分。 

(二)工作业绩

 1.工程: 

(1)如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应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,拥 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,其得分可累计,总分不超过 60 分; 但近 5 年工作单位调动 3 次以上的,总分不超过 50 分。 

(2)工程业绩子项得分低于 40 分的,不能参加高级工程师 评价。 

(3)工程的复杂程度应综合考虑区域差别、单位差异等因 素确定,评价时应体现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倾斜的原则。 

(4)主持:规划与设计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; 施工是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;监理是指建设项目总监、代建 项目的项目经理、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;技术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。 

(5)主持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 60 分;参与多个复 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20 分,总分不超过 50 分;主 持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30 分,总分不超过 50 分;参与多个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15 分, 总分不超过 40 分。 (6)技术管理类业绩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实效,如 起草部门规章、政府规范性文件、管理项目等,并根据在该成果 中发挥的作用赋分。主持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 60 分; 参与多个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20 分,总分不 超过 50 分;主持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,每项得 30 分, 总分不超过 50 分;参与多个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,每 项得 15 分,总分不超过 40 分。 

2.科研: 主持是指: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 7,设区市(厅)级 科研项目排名前 5,县(市、区)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3。 

3.获奖: 

(1)奖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奖。 

(2)工程奖由各级政府颁发的规划、勘察、设计、优质工 程奖和各级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、学会颁发的综合性专业奖组成。 

(3)标志性获奖参与者是指:获得《评价条件》第十条第 一、二两项所列奖项,但不符合主要获奖者条件的人员。

(4)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是指设区市(厅)级三等 奖排名前 3 的,县(市、区)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的,县(市、 区)级三等奖排名前 2 的获奖者。 

(5)省级工程奖是指与“钱江杯”同级别的奖;设区市级工 程奖是指与“西湖杯”同级别的奖。 

(6)工程奖的主要获奖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 

(7)各行业协会、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,按照降 一级处理,如经评议组讨论通过,可降 2 到 3 级。奖项主要包括 华夏奖、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奖、建筑工程装饰奖、钢结构金奖、 空间结构优秀工程奖、优秀园林工程、安装工程质量奖、省 1 等 和国家 2 等以上 QC 成果奖等。 

(8)各行业协会、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的主持是 指排名前 2 的获奖人。 

4.专利: 

(1)专利分为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3 类。

 (2)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提供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证明材料,否则按低档赋分。 

(3)第一发明人指排名第 1 的,主要发明人指排名 2、3 的。 

(4)主持是指排名第 1 的,参与是指排名 2、3 的。

 5.标准: 

(1)标准包括标准、标准设计、工程定额、工法、导则和 技术规定等,并应发布施行。

(2)标准设计图集、地方定额、省级工法、导则和技术规 定的主持是指排名前 3 的主要起草人。 

(3)标准项第一行的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;标准项第二 行的地方定额是指补充定额、一次性补充定额、造价信息等。

 6.示范: 

(1)科技示范项目包括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、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 程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。 

(2)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是指排名前 3 的。 十、职业道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5 分,设区市(厅)级以上个人荣 誉可得 3 分,县(市、区)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1 分,得分按最 高取,不累计。 十一、附加分 聘任工程师职务后,工作年限满 15~20 年得 2 分,21 年以 上得 5 分。

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9 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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